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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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