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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诉聂**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会与被告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会于2015年12月3日因聂*未到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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