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会与被告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会于2015年12月3日因聂*未到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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