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琴诉被告宋*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琴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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