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某录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琴诉被告宋*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琴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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