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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陈*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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