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秀诉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2015年12月7日原告杨*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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