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银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银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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