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文*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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