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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