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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犹*龙诉被告令*某群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犹某某诉被告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犹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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