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令*某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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