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强于2015年12月3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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