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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同村人,经人介绍于1986年由父母包办与被告定娃娃亲,1993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94年5月13日生育一子杨*(曾用名杨*)。因原、被告自幼定娃娃亲,双方缺乏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才知道被告是u0026amp;amp;ldquo;酒疯子u0026amp;amp;rdquo;,喝酒成癖,好逸恶劳,酗酒闹事,被告曾喝酒后走失,原告组织四五十人四处寻找,耗尽了家里所有的积蓄20000元钱才将其找到。我们共同债权有借给被告之弟杨*(杨*)4000元,借给原告之兄谭*6000元,对10000元共同债权原、被告平均分割。因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子女生育情况属实。我在外打工十几年,挣钱都交给原告,我现在一分钱都没有,我每天都有饮酒的习惯,但是我愿意改正并将酒戒掉。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班竹*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于1993年12月6日登记结婚,结婚证遗失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13日生于一子杨*(曾用名杨*)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1994年5月13日生育一子杨*(曾用名杨*)。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婚前财产、无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有原告之兄谭*欠原、被告6000元,被告之弟杨*(杨*)欠双方4000元。被告有酗酒习惯,曾因饮酒在上海走失,后家人将其找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家庭的和睦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被告有酗酒习惯,并经家人屡次劝解均不能戒酒,并因饮酒致言语表达存在障碍,双方又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u0026amp;amp;rdquo;第(五)项u0026amp;amp;ldquo;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分别借款6000元给原告之兄谭*,借款4000元给被告之弟杨*(杨*),本院认定双方存在10000元共同债权,双方进行平均分割,由原告收取其兄长谭*6000元,由被告收取其弟杨*(杨*)4000元,由原告补偿被告1000元。

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共同债权:谭*的6000元由原告谭某某收取,杨*(杨*)的4000元由被告杨某某收取。由原告谭某某给付被告杨某某1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谭某某承担50元,被告杨某某承担5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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