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应补助申请执行人刘*生活费1500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刘*飞与赵*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与李*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赵*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王*与王*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付某某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肖*甲诉被告肖*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