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应补助申请执行人刘*生活费1500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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