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以“被告吴*年底回来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肖*甲诉被告肖*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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