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以“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暂时不考虑离婚为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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