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娄*表示要好合好散,经协商选择民政途径离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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