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递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