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屈**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为与被上诉人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主审、审判员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被上诉人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1日生育婚生子赵**。婚后生活中,双方常为经济上的原因争执甚至打骂。2014年9月9日,原告向石河子市公安局西**出所报警称被自己丈夫殴打,西**出所民警出警并进行了劝解。同年9月22日,原告将被告诉至该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经该院调解,双方调解和好。时隔半年后,原告再次将被告诉至该院。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和抚养婚生子赵**,但要求原告返还三金、离父费、离母费、离弟费及彩礼50000元;同时要求原告承担其结婚所借债务100000元。原告认可收到三金10000元、彩礼10000元,不认可收到离父费、离母费、离弟费及彩礼50000元,且不同意返还;关于被告所借债务100000元,原告不清楚,也不同意承担。

另查明:一、石河子**服务中心向该院出具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屈**的工资证明,经该院核算:屈**应发工资年平均为2803.43元;实发工资年平均为2521.36元。

二、2013年6月29日,原告购买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600元。

原告屈**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1日生育婚生子赵**。婚后生活中,被告经常借生活琐事殴打原告,家庭暴力持续不断,较为严重的分别是2012年6月9日、2013年2月13日。2014年9月9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被迫报警,被告屡次实施家暴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原告曾于2014年9月19日提起离婚诉讼,庭审期间,通过法院调解,裁定不准离婚。时隔半年,被告没有任何改变,双方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由被告抚养;请求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送达费用。

被告辩称:一、如果原告能把结婚时为原告花的钱还给被告,具体包括三金、离父费、离母费、离弟费等近5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二、被告同意抚养婚生子赵**,但原告必须承担抚养费用,被告要求每个月2000元,如果赵**出现重大事情产生费用,原告应承担一半;三、关于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请求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用被告不同意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此前原告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双方仍未能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被告同意,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婚生子的年龄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该院酌情确定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子生活费500元。关于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三金的问题,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并育有子女,且被告支付彩礼数额不大,加之被告并不因此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故对被告请求原告返还彩礼,该院不予支持。至于三金,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赠与行为,对被告要求返还此项财产,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共同财产,综合本案情况及物价的折旧水平,原告购买的比德文牌电动车由原告继续使用,原告补偿被告500元。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其结婚所借债务100000元,因该债务的成立与否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对被告的此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准许原告屈**与被告赵**离婚;

二、婚生子赵潇然由被告赵**直接抚养,原告屈**从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潇然生活费500元,直至赵潇然年满l8周岁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比德文牌电动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被告电动车补偿款500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因家庭琐事虽有争吵,但没有过错,没有对被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上诉人同意离婚,愿意直接抚养婚生子赵**。但因上诉人工作较忙,抚养孩子需要雇佣保姆,每月实际支出3000元,原审判决被上诉人给付婚生子赵**的生活费过低,请求判令婚生子赵**由上诉人赵**直接抚养,被上诉人屈**从2014年9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子赵**生活费1200元,直至婚生子赵**年满18周岁为止,在此期间婚生子赵**入托、上学、生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被上诉人屈**需承担一半。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上诉人的父亲给付被上诉人屈**彩礼40000元、三金10000元,上诉人的父亲现身患尿毒症,每月工资无法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请求被上诉人屈**返还彩礼40000元和三金10000元。3、比德文电动车系上诉人出资购买,上诉人上班路途较远,上、下班及接送婚生子均需要此车作为交通工具,请求判令比德文电动车归上诉人所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二、三项,判如所请,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送达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屈**口头答辩称:我的工资每月平均2500元,还要支付房租,达不到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200元的标准。关于彩礼40000元,上诉人的父亲实际给了我20000元,结婚时用于购买家电了。比德文电动车是我母亲出资购买,没有钱还买电动车的钱,就把电动车还给我母亲了。因和上诉人结婚并生育了孩子,三金不同意返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均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上诉人给付婚生子赵**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二、夫妻共同财产比德文电动车归谁所有;三、被上诉人应否返还上诉人主张的彩礼40000元,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10000元。

关于焦**,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月均收入2521.36元的事实无异议。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u0026ldquo;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u0026rdquo;考虑被上诉人离婚后没有自己的住房,需要租房居住。结合本地区生活消费水平,原审判决被上诉人给付婚生子每月5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上诉人主张抚养孩子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比德文电动车归其所有,被上诉人当庭同意,上诉人也同意支付对价款500元给被上诉人,本院无异议。

关于焦**,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0000元和结婚时给被上诉人购买的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首饰10000元。被上诉人承认收到彩礼20000元,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首饰包含给上诉人购买的戒指为10000元。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u0026ldquo;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u0026rdquo;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结婚并生育婚生子,且上诉人有固定工作,自称每月工资6000余元,收入稳定,并未因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上诉人该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比德文电动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除对原判决涉及该项的内容予以变更外,其他判项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德文牌电动车归上诉人赵**所有,上诉人赵**支付被上诉人屈**电动车补偿款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