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奎*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以接受原审判决为由,自愿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黄*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