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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黄*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奎*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以接受原审判决为由,自愿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黄*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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