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新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