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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樊**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新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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