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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田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李*、田某某各交纳300元),退还上诉人李*300元,退还上诉人田某某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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