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田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李*、田某某各交纳300元),退还上诉人李*300元,退还上诉人田某某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