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弥永利、代理审判员于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蒲则林,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