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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伍*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19日,上诉人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范*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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