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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与加恩勒太·阿布来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u0026middot;军司哈*因与被上诉人加*太u0026middot;阿布来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5)乌*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阿*u0026middot;军司哈*又以被上诉人加*太u0026middot;阿布来孜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阿*u0026middot;军司哈力自愿撤回上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阿*u0026middot;军司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阿*u0026middot;军司哈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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