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萧*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邓**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与加恩勒太·阿布来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潘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韩**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