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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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