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