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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