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双方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侯*与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韩**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许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张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甄与赵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