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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双方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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