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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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