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赵*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侯*与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许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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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张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甄与赵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万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