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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4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3月,王向原审法院诉称:2014年4月9日,我与李离婚纠纷一案,经双方同意,北京*民法院作出了(2014)朝民初字第969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同时确定双方的婚生子女由李抚养。调解书生效后,李不履行相关义务,不用心抚养双方子女,还无理阻挠我实现探视权,致使我至今都未能见到亲生子女,子女已经近半年无法见到亲生父亲,李的行为导致子女无故地父爱缺失,严重地侵犯了子女的亲权。不仅如此,李对我态度极其恶劣、粗暴,常常在子女面前羞辱和诋毁我,此种行为,给我的子女造成了极其深刻的心理阴影。我认为,李性格偏执、孤僻、极端、霸道任性,无法为儿子和女儿提供良好的和有益其身心发展的生活氛围,继续下去还可能会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我的经济条件远远超过李,具备良好的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同时我为人谦和、对子女极其疼爱,极具责任心,能为其提供温暖平和的生活条件。另外,李*江湖医生对儿子王*进行特殊的精神治疗,认为儿子是阿*综合症,是精神病的一种,并曾给江湖医生汇过190万元。为使子女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依法判令双方婚生儿子王*、女儿王2的抚养权由李变更为我。

一审被告辩称

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64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在起诉状中诉称我不用心抚养子女,我无理阻挠其实现探视权,我对其态度极其恶劣……5月14日,我连续几天将孩子交给保姆看管;6月1日,王*从保姆得知,我回齐齐哈尔看望父亲,连续几天把孩子交给保姆照顾等等情况,王应该提供证据。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我认为我尽到了母亲的义务,孩子非常健康开心,不存在治疗,王就其所述的一切拿出证据来。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与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5年2月21日生育一子王*,于2009年9月30日生育一女王*(英文名:SHININGMELANIE)。双方于2014年4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4)朝民初字第96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婚生子王*、婚生女王*(英文名:SHININGMELANIE)均由李负责抚育,王支付抚育费;王*和王*(英文名:SHININGMELANIE)行使探视权。双方离婚后,王*、王*(英文名:SHININGMELANIE)均一直随李共同生活至今,由李负责照顾。庭审中,王提交了短信证明李性格偏执、极端,态度恶劣并且强硬阻止其探视子女,并陈述称5月14日李连续几天将孩子交给保姆看管,6月1日其从保姆处得知李*齐齐哈尔看望父亲,连续几天把孩子交给保姆照顾;李对短信的真实性认可,但称起因是王注册公司冒用其身份而且王存在无证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其觉得自己不安全,怕自己担责任。李提供了机票、邮件和短信证明其离开时间很明确,其除此外从来没有离开过孩子,王*的其将孩子交给保姆不属实,另外因为其父亲病重来北京治疗肺癌,但是王对此不闻不问,只在公司并虚伪的说要给几十万,其一个人照顾孩子还要陪父亲看病所以有段时间情绪不好。王称李没有按照调解书约定行使探视权阻挠其探视孩子,李提供了关于探视问双方来往短信,李*从未拒绝对方探望孩子,孩子从小到大都是她在带,其对孩子活动都有事先安排,都会征求孩子意见。关于所谓王*阿斯伯格综合症问题,王认为李未经有资质医院认可就认定孩子有此症状会对孩子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李*是通过老师的反应和自己观察来判定的,这只是一种类型,其没有给孩子服用过任何药物,只是帮助孩子面对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询问王*,如果爸爸和妈妈有一天分开了选择跟谁在一起,王*回答:妈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王与李*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中就子女抚养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婚生子女王*、王*(英文名:SHININGMELANIE)由李抚养,双方均应按此履行。现王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其未能就其主张的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充分举证,亦不存在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李作为王*、王*(英文名:SHININGMELANIE)的母亲尽到了抚养义务,故维持现有的抚养关系更为适宜,对于王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判决: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王*原判,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王所提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全部由李承担。*同意原判。王*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李作为王*、王*的母亲尽到了抚养义务”,维持现有的抚养关系,认定错误,王从与李离婚后就未行使过探视权,从离婚前至本案开庭时,李*在子女面前羞辱、诋毁王,李还常常给王*一些威胁、恐吓的短信,更为严重的是李还听信江湖人士的谎言认定王*患有阿*综合症,并回款给其190万元,李虽然声称没有给王*服用药物,但是判定王*患有阿*综合症并采用江湖人士的方法对王*进行了精神和心理上的治疗,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孩子们在这样一个单亲母亲的单方抚养下成长,对孩子的性格形成、身心健康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王提出变更监护关系,使孩子们在一个更为宽松、优良的环境下成长;本案符合原判认为中所列“(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规定的情形,即子女与李单方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王*所称内容未提供新的证据。*表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及无补充,王所称见不到孩子、李所发短信对王*等项内容并不属实,同意原判,不同意王所称意见及要求,亦不同意进行调解。王*在审理中未能就双方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2014)朝民初字第09695号民事调解书、短信、邮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李的争议在于婚生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与否问题。王与李于2014年4月离婚,现王提出王*、王*由李单方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述称变更理由等项内容为其相应意见,并无相应证据能够表明王*即为相应事实情况,王*内容亦不足以表明王*和王*的生活、学习状况方式了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改变,不能表明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不能表明王*称内容提出的上诉主张成立。已有事实和证据不能表明王所提上诉主张成立,李表示不同意王所称意见及要求,且王*已表达的意见明确,故对王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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