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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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