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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陶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陶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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