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已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徐**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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