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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