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亲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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