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徐**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某诉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甲诉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陶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邢*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