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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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