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鲁*萍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萍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徐**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某诉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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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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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