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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萍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萍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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