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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