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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汝*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汝*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建立,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5日,杨某某与曹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1月双方生育长子曹*,但曹*于2005年3月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06年8月26日,二人又生育双胞胎儿女,即儿子曹*、女儿曹*。共同生活期间,二人于2012年因生活琐事生气分居,分居后2012年、2013年,曹某某分别两次起诉至该院,请求与杨某某离婚。在2013年诉讼期间,因当时杨某某下落不明,该院于同年10月8日依法做出(2013)汝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一、准予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女曹*、曹*均由曹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上述判决做出后,婚生儿子曹*、女儿曹*一直由曹某某抚养至今。现杨某某以自己身体和年龄原因,无法再生育子女为由,诉至该院,要求抚养两个子女,由曹某某支付抚养费。诉讼中,经该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杨某某表示可以只抚养一个子女,曹某某亦表示女儿曹*可以由杨某某抚养。但因其他问题的分歧较大,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在杨某某、曹*某之前的离婚纠纷中,因杨某某当时下落不明,该院判决婚生子女均被由曹*某抚养,但是鉴于现在杨某某主动请求抚养子女的心愿,并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再结合诉讼中双方的调解意见综合考虑,女儿曹*乙若跟随其母亲杨某某生活在其身心上应会得到更好地照顾,同时为了避免因抚养权纷争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故婚生女儿曹*乙可变更由杨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杨某某自理。关于杨某某请求两个子女均有自己抚养的主张,考虑到其自身抚养能力等因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婚生女儿曹*乙的抚养权由原判决的由被告曹*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原告杨某某自理;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杨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婚生子女曹*、曹*均由杨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曹某某负担;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曹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杨某某2次生育,均是破腹产,腹膜与大网膜广泛粘连,且已40岁,无法再生育子女,因此2个子女均由杨某某抚养更恰当。2005年,杨某某和曹某某的第一个儿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杨某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痛不欲生。2006年,曹*、曹*的出生给杨某某莫大的安慰,走出了丧子之痛。杨某某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到6岁,因曹某某的婚外情,杨某某万般无奈才离家出去;二、原审庭审时,曹某某承认2个孩子现均由爷奶抚养,自己没有抚养。曹某某的父母已70余岁,身体不好,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照顾自己还力不从心,何况照顾2个年幼孙辈。曹某某现已再婚,从未将杨某某生育的2个子女带在身边抚养,这对2个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孩子从出生一直由杨某某抚养,离开杨某某也不过1年。杨某某已失去了一个孩子,又被丈夫抛弃,现没有再婚也不想再婚,准备带着2个孩子回家生活,并下定决心,无论吃多少苦,受多少累,无怨无悔为自己的孩子付出。

曹某某答辩称,2个孩子确实是跟着曹某某父母居住,但曹某某两三天就回去一趟看孩子。曹某某就这2个亲生子,再婚后女方自己带来个孩子。二审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时,杨某某当庭陈述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住所。除此外,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现已离婚。二人的婚生龙凤胎子女已8岁有余,被原审法院判决由曹某某抚养。曹某某虽在宁庄矿工作并已再婚,2个孩子实际一直由曹某某的父母照顾生活学习,但曹某某也时常回家探望教育,没有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杨某某现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暂时不能给2个孩子提供更为优越和健康的生活教育条件和环境,原审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判决杨某某只抚养女儿曹*没有不妥之处,故杨某某上诉请求2个子女均由其抚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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