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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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