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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