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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诉称,胡*某与马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胡*因年龄小由马某某抚养,胡*某要求变更胡*的抚养关系,理由如下:1、双方协议约定胡*某每周探视一次,但马某某拒不让胡*某探视,后经法院执行,胡*某的探视权也得不到保证。2014年8月25日,胡*某与马某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中再次明确约定了胡*某探视胡*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对马某某的抚养权进行再次说明,并严格约定了双方违反协议的惩罚措施和后果,但马某某仍拒绝履行协议约定,导致胡*某无法探视孩子。孩子如由胡*某抚养,保证让马某某很好地探视孩子。2、马某某无住房,和其父母住在一起对孩子成长不利,胡*某有住房,可以为孩子提供宽敞舒适的生活空间。3、马某某自己做三份工作,根本无法照顾孩子,孩子一直由老人照看,对孩子成长不利。4、胡*是男孩,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生活中有诸多不便,不利于孩子成长。综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婚生子胡*由胡*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辩称,胡某某所诉不属实:1、不是不让胡某某探视孩子,而是胡某某不去探视,而且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胡某某探视孩子时将孩子强行抱走,给孩子造成很大的心理创伤,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才把孩子要回,并签下了执行和解协议。2、马某某是独生女,父母有两套住房,孩子和他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非常幸福,而胡某某已经再婚且有了孩子,不能给胡*提供宽敞的环境。3、马某某有几份工作,更能证明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孩子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没有什么不方便。综上,胡某某起诉的真正目的是不想给付孩子抚养费,侵害了马某某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胡*某与马某某于2011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胡*甲。双方于2013年6月14日经平顶*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胡*某某生活。后*某某在探视孩子时,强行将孩子带走,马某某向平顶*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同意将胡*甲于2014年8月29日17时前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4年9月1日起让被执行人于每星期六下午六点将胡*甲接走,于第二日(星期日)下午六点前送回给申请执行人。三、如被执行人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探视约定,同意自动放弃探视权;如申请执行人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抚养胡*甲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同意无条件交出胡*甲的抚养权。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胡*某。”马某某同意每周六下午六点前交胡*甲的地点在平顶*区法院大门口。此后*某某自2014年9月6日起每周六下午六点在平顶*区法院大门口均未接到胡*甲。胡*某以马某某不让探视孩子,胡*甲跟随马某某生活对其成长不利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另查明,胡某某与马某某均有固定收入和住房,胡某某在郑州*限公司工作,年薪12万,马某某有两份工作,月薪过万元,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相当。

上述事实,有胡某某提供的(2013)湛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照片、劳动合同书、银行对账单、马某某提供的工资证明、购房合同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抚养关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抚养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子女随父随母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本案中,胡某某与马某某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马某某违反约定拒绝让胡某某探视孩子,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对胡某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胡*某与马某某的婚生子胡*甲由马某某抚养变更为由胡*某抚养。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胡*甲交予胡*某。马某某于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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