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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某某诉称,自2009年以来,田某某长期游手好闲,吃喝嫖赌,长期不进家,没有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0年10月28日协议离婚,后又于2012年12月14日在新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武某某多次给予机会,田某某仍不珍惜,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造成婚姻破裂,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协议离婚,婚生一女田*(2009年12月7日出生)、一子田*(2012年10月11日出生)由田某某抚养。离婚后,田某某将两个孩子都交于年迈的爷爷奶奶照看,长期下去,对孩子各方面的成长及教育非常不利,田某某没有经济收入,不过问孩子各方面的发展。另外田某某想尽各种办法不让武某某见孩子,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教育、生活环境,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婚生子女田*、田*由武某某抚养,田某某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某辩称,田某某与武某某离婚时已约定两个孩子由田某某抚养,武某某从没拿过抚养费,孩子烧伤时*某某都没有去看望一次,故应驳回武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某某与武某某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取名田*,于2009年12月7日出生,儿子取名田*,于2012年10月11日出生。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田*、田*由田某某抚养,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凯*广场H区1090、H区1089、H区1094的商铺归武某某所有。双方离婚后,田*、田*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武某某以田某某不让探视孩子,两个孩子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另查明,田某某无固定收入来源。武某某在新华区凯*广场有商铺,经营服装生意。

上述事实,有武某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抚养关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抚养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子女随父随母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确定。本案中,田某某无固定收入来源,双方认可田*、田*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田某某不能很好地配合武某某对孩子田*、田*的探视,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鉴于武某某从事个体经营,有经济收入,田某某与武某某各抚养一个孩子,可以减轻田某某的负担,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儿田*由武某某抚养为宜。因双方各抚养一子,故各自承担抚养费。综上,对武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田某某与武某某虽已离婚,但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双方应共同致力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多主动看望对方抚养的孩子,与孩子沟通、谈心,给孩子心灵抚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婚生女田*(2009年12月7日出生)由田某某抚养变更为由武某某抚养。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田*交予武某某。

二、驳回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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