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诉被告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某与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甲与银*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