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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甲与银*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甲与被告银*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银*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某甲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银*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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