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甲与被告银*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银*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某甲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银*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李某某与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诉被告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某与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