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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