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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杨*、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边某某诉称,2010年4月12日,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王*甲由被告王*某抚养。我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又谈一女朋友,经常吵架,无暇照顾女儿王*甲,严重影响了女儿正常生活和教育。现在我已再婚,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能给女儿健康的成长环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2013年6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过变更抚养权纠纷,2013年9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边某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与200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甲,2010年4月12日因感情破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13年6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过变更抚养权纠纷,2013年9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被告没有住房,孩子随其爷爷奶奶在农村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庭审笔录、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一直随被告生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很少与女儿见面,双方缺乏沟通,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边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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