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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