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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红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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