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红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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